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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文件】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就业困难残疾人救助帮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8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就业困难残疾人救助帮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沧州市就业困难残疾人救助帮扶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六稳”“六保”工作要求,推动“三统筹三扩大四创建”活动落地见效,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帮扶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依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河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冀政字202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实现就业困难残疾人充分、高质量就业为主要目标,根据不同残疾人群体特点,完善政策体系、扩大就业容量,推动我市残疾人共享现代化经济强市、美丽沧州建设成果。

二、目标任务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确保就业困难残疾人应救尽救,应保尽保。

三、主要举措

(一)实施乡村振兴农村残疾人就业支持计划。

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各项政策,依托农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安置或带动10名及以上残疾人的就业帮扶车间和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和基地,给予5-10万元的资金支持。非省直管县(市、区)资金由市本级一次性全额资助,省财政直管县(市)资金由市本级和县级一次性各资助50%。〔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残联、市人社局、市乡村振兴局〕

(二)实施残疾大学生一人一策支持计划。

建立残疾大学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组织面向残疾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动态监测残疾高校大学生就业情况,毕业两年内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符合要求的离校未就业的残疾高校毕业生,优先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推荐到有需求的相关单位。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者合伙创业或共同创业可申请人均额度不超20万元,总额不超130万元;贷款期限3年,市场报价利率减1.5%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三)实施公益性岗位保障安置支持计划。

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在审批设置公益性岗位时,每年为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预留充足的就业空间。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纳入防返贫监测范围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残联〕

(四)实施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支持计划。

依托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开展辅助性就业。推动落实市残联、市财政局《沧州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办法》(沧残联202136号)要求,对已享受过省级奖励资金、存在形式为独立法人单位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由市财政给予10-1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享受扶持年度起运行三年后符合条件的,再次给予10-1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鼓励从事手工制作、机加工、种养殖等行业的企业(公司)分离生产工序,入驻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开设工疗、农疗车间(场地),对入驻后稳定运行一年、安置10名及以上残疾人的企业(公司),提供3-5万元的房租补贴、设备购置补贴等资金支持,由所属地财政资助。〔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五)实施优秀运动员安置支持计划。

对处于就业年龄段内的未就业残疾人优秀运动员,市、县两级残联、人社等部门负责将其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优先向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推荐。对在残奥会、冬残奥会获得一枚及以上金牌、全国残运会获得三枚及以上金牌的,报经市政府和市政府残工委审定,由市属国有企业安置适当的就业岗位。对在残奥会、冬残奥会等国际重大赛事获得一枚及以上奖牌的、全国残运会获得三枚及以上奖牌的,由原输送县(市、区)负责推荐安置。〔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残联、市人社局〕

(六)实施不稳定就业残疾人家庭过渡期保障政策。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可按规定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渐退期。〔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残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七)实施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推动落实市残联、市财政局《沧州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办法》(沧残联[2021]38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由市财政对非省直管县(市、区)给予每人5000元的资金扶持。其中,创业当年给予创业者一次性补贴2000元,待创业项目稳定运行2年及以上,再给予其3000元的奖励补贴,省直管县(市)按此标准由县级财政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残联、市财政局〕

(八)实施招录(聘)残疾人用人单位补贴制度。

落实《河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沧州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实施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对正式招录(聘)我市户籍残疾人在岗工作,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非省直管县(市、区)由市财政予以补贴,省直管县(市)按此标准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残联、市财政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推动落实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就业帮扶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责任部门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明确责任,主动对接,全面落实,确保帮扶措施落地落实。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落实残疾人就业帮扶政策措施,动态监测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状况和需求,推送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共享。

(三)强化资金保障。残疾大学生“一人一策”支持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列支,其他就业困难残疾人救助帮扶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就业困难残疾人救助帮扶所需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批复下达。各级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大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力度,确保应收尽收,用人单位应缴尽缴。

(四)加强监督评估。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就业帮扶工作开展年度监测评估,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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