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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文件】《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

《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沧州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于2022830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29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21015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沧州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的施行,为了保持和《沧州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中有关停车场收费政策的有效衔接,需对原《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沧政办字2017116号)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另外,近几年部门职责、停车场审批流程、车辆类型的划分、停车收费减免政策等诸多因素也发生调整变动,均需要对原《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沧政办字〔2017116号)进行完善和修改。

二、制定《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文件?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沧州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四、《管理办法》中所称停车场是指哪些?

《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设置)的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公共停车场,具体为城市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点);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

五、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权限如何划分?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或调整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沧州市主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工作

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有哪些?

下列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机场、车站、港口、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二)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场。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场。

(四)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五)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的停车场。

(六)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

七、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需向定价机关提交哪些资料?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后执行。

(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申请。

(二)停车设施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证明。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

(四)停车设施位置示意图及停车设施总平面图。

(五)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

(六)成本费用资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八、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上岗,停车场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已进行收费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三)能够向车辆停放者提供有效的车辆停放凭证和收费发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五)停车场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停车场只能按最短计费单位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六)未配备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而采取人工计时的,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计时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计时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

九、哪些车辆可以免交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行政执法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残疾人代步用车辆。

(二)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办理事务,停放在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的车辆。

(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车辆期间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60分钟的车辆;进入其他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

(六)提倡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实行减免优惠。具体减免优惠措施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或者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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