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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3/0004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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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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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河北开云app官网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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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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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 主题词:
- 文号:
沧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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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罚没事项 |
处罚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细化标准 |
1 |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清理的 |
第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每平方10-50元罚款 |
初次 |
责令限期清除 |
逾期一天 |
每平方10-2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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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三天 |
每平方20-4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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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三天以上 |
每平方40-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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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城市建(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的 |
第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清除;具体实施者50-200;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20000-50000。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 |
情节轻微 |
实施者50-60元 组织者20000-25000元罚款 |
以上行为分散累计3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10处以下 |
实施者60-100元 组织者25000-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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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分散累计30-60处或集中累计10-20处 |
实施者100-150元 组织者30000-4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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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分散累计60处以上或集中累计20处以上;责令清除据不清除的;在命令禁止的街道及部位实施行为的 |
实施者150-200元 组织者40000-5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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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 |
第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50-200元罚款 |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 |
告诫,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50-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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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两次,拒不改正 |
100-1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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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三次及以上拒不改正 |
150-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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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告牌、指示牌、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等有陈旧、褪色等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更换、清洗;有安全隐患的未及时加固、拆除。 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的,期满后未及时拆除。 |
第十八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1000-2000元罚款 |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告诫,不予处罚 |
拒不改正的 |
1000-1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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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财产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 |
1200-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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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财产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 |
1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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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设置的。 |
第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拆除,5000-10000元罚款;责令改正 |
初次违法,并在对定期限内拆除的 |
5000-6000元罚款 |
逾期不拆除的 |
6000-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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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拆除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 |
8000-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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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期限和地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
第二十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100-500元罚款 |
20处以下,拒不改正的 |
每处100-300元罚款 |
20-50处,拒不改正的 |
每处300-4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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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处以上,或在明令禁止的位置,拒不改正的 |
每处400-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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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告诫,不予行政处罚 |
拒不改正,堆放面积不足10平方 |
每平10-2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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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堆放面积10-20平方 |
每平20-3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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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堆放面积20平方以上 |
每平30-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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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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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20-100元罚款。 |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 |
责令停止经营,告诫,不予处罚 |
1次拒不停止 |
20-3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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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拒不停止 |
30-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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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及以上拒不停止 |
50-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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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造成泄露、遗撒的 |
第二十五条 |
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50元罚款 |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 |
每平10-20元罚款 |
逾期不清除的 |
每平20-3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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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清除的,督办1次的 |
每平30-4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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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清除的,督办2次以上的,或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安全事故的 |
每平40-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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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第二十七条 |
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告诫,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
10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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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督办1次的 |
2000-4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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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督办2次以上的,或造成不良影响及安全事故的 |
4000-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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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责任人未及时清运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的 |
第三十二条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50-200元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100-500元罚款。 |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的 |
不足一吨的,50-70元罚款 超过一吨,每吨100-200元罚款 |
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后改正的 |
不足一吨的,70-100元罚款 超过一吨,每吨200-3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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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2次后改正的 |
不足一吨的,100-150元罚款 超过一吨,每吨300-4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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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2次以上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不足一吨的,150-200元罚款 超过一吨,每吨400-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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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的;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 |
第三十六条 |
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50-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3000元罚款。 |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1吨以下 |
个人50-70元罚款 单位1000-1500元罚款 |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1-2吨 |
个人70-100元罚款 单位1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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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2-3吨 |
个人100-150元罚款 单位2000-2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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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3吨以上;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 |
个人150-200元罚款 单位2500-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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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20-100元罚款 |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 |
警告,责令限期处理 |
10只以下,未按责令处理,或逾期未办理手续 |
每只20-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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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只,未按责令处理,或逾期未办理手续,督办1次的 |
每只50-7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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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只以上,未按责令处理,或逾期未办理手续,督办2次的扔不办理的 |
每只70-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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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饲养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 |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50-200元罚款 |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 |
及时清理,不予处罚 |
未及时清理 |
50-1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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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清理,影响市容的 |
100-1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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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3次以上仍不清理,严重影响市容的 |
150-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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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的 |
第三十八条 |
处以500-2000元罚款 |
占用10平方以下 |
500-700元罚款 |
占用10-20平方 |
700-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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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20-50平方;或规定时间内2次同一违法行为 |
1000-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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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50平方以上;造成污染;或3次同一违法行为;或在明令禁止的位置 |
1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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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随地吐痰、便溺; |
第四十条第一二款 |
责令改正,处以10-50元罚款 |
拒不清理,影响市容的 |
30-40元罚款 |
督办3次以上仍不清理,严重影响市容的 |
40-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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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
第四十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处以20-50元罚款 |
及时清理 |
20-30元罚款 |
未及时清理 |
30-4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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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3次以上仍不清理,严重影响市容的 |
40-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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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
第四十条第四款 |
责令改正,处以50-200元罚款 |
及时清理 |
50-80元罚款 |
未及时清理 |
80-12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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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清理,影响市容的 |
120-15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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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3次以上仍不清理,严重影响市容的 |
150-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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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
第四十条第五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1000元罚款罚款 |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 |
在规定期限改正的,告诫,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200-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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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2次违法行为 |
500-7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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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3次违法行为;或在明令禁止的位置 |
700-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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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
第四十条第六款 |
责令改正,处以500-2000元罚款罚款 |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的 |
500-700元罚款 |
改正不及时不彻底 |
700-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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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正的;或一个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 |
1000-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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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正的;或一个内有3次同一违法行为;或在明令禁止的位置 |
1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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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单位或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
占用、损毁,责令恢复原状不予恢复或赔偿损失不予赔偿,或规定时间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 |
1000-1500元罚款 |
占用、损毁,责令恢复原状不予恢复或赔偿损失不予赔偿,或规定时间有3次同一违法行为 |
15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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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单位或个人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
初次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和改变用途的,并立即恢复原状或及时赔偿的 |
5000-6000元罚款 |
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用途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及时的 |
6000-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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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及时的 |
7000-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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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或责令赔偿拒不赔偿的 |
8000-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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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的 |
第五十条 |
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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