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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序号

罚没事项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细化标准

1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清理的

第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每平方10-50元罚款

初次

责令限期清除

逾期一天

每平方10-20元罚款

逾期三天

每平方20-40元罚款

逾期三天以上

每平方40-50元罚款

2

在城市建(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的

第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清除;具体实施者50-200;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20000-50000。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部门。

情节轻微

实施者50-60元                            组织者20000-25000元罚款       

以上行为分散累计3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10处以下

实施者60-100元                            组织者25000-30000元罚款

以上行为分散累计30-60处或集中累计10-20处

实施者100-150元                            组织者30000-40000元罚款

以上行为分散累计60处以上或集中累计20处以上;责令清除据不清除的;在命令禁止的街道及部位实施行为的

实施者150-200元                            组织者40000-50000元罚款

3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

第十七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50-200元罚款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

告诫,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50-100元罚款

督办两次,拒不改正

100-150元罚款

督办三次及以上拒不改正

150-200元罚款

4

广告牌、指示牌、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等有陈旧、褪色等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更换、清洗;有安全隐患的未及时加固、拆除。 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的,期满后未及时拆除。

第十八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1000-2000元罚款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

责令改正;告诫,不予处罚

拒不改正的

1000-1200元罚款

造成财产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

1200-1500元罚款

造成财产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

1500-2000元罚款

5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设置的。

第十九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拆除,5000-10000元罚款;责令改正

初次违法,并在对定期限内拆除的

5000-6000元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

6000-8000元罚款

拒不拆除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

8000-10000元罚款

6

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期限和地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100-500元罚款

20处以下,拒不改正的

每处100-300元罚款

20-50处,拒不改正的

每处300-400元罚款

50处以上,或在明令禁止的位置,拒不改正的

每处400-500元罚款

7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

责令改正,告诫,不予行政处罚

拒不改正,堆放面积不足10平方

每平10-20元罚款

拒不改正,堆放面积10-20平方

每平20-30元罚款

拒不改正,堆放面积20平方以上

每平30-50元罚款

8

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20-100元罚款。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

责令停止经营,告诫,不予处罚

1次拒不停止

20-30元罚款

2次拒不停止

30-50元罚款

3次及以上拒不停止

50-100元罚款

10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造成泄露、遗撒的

第二十五条

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50元罚款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

每平10-20元罚款

逾期不清除的

每平20-30元罚款

逾期不清除的,督办1次的

每平30-40元罚款

逾期不清除的,督办2次以上的,或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安全事故的

每平40-50元罚款

11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七条

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

责令改正,告诫,不予行政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

1000-2000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督办1次的

2000-4000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督办2次以上的,或造成不良影响及安全事故的

4000-5000元罚款

12

责任人未及时清运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的

第三十二条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50-200元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100-500元罚款。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的

不足一吨的,50-70元罚款       超过一吨,每吨100-200元罚款

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后改正的

不足一吨的,70-100元罚款       超过一吨,每吨200-300元罚款

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2次后改正的

不足一吨的,100-150元罚款       超过一吨,每吨300-400元罚款

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2次以上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足一吨的,150-200元罚款       超过一吨,每吨400-500元罚款

13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的;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50-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3000元罚款。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1吨以下

个人50-70元罚款                      单位1000-1500元罚款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1-2吨

个人70-100元罚款                      单位1500-2000元罚款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2-3吨

个人100-150元罚款                      单位2000-2500元罚款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3吨以上;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

个人150-200元罚款                      单位2500-3000元罚款

14

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20-100元罚款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

警告,责令限期处理

10只以下,未按责令处理,或逾期未办理手续

每只20-50元罚款

10-30只,未按责令处理,或逾期未办理手续,督办1次的

每只50-70元罚款

30只以上,未按责令处理,或逾期未办理手续,督办2次的扔不办理的

每只70-100元罚款

15

饲养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50-200元罚款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

及时清理,不予处罚

未及时清理

50-100元罚款

拒不清理,影响市容的

100-150元罚款

督办3次以上仍不清理,严重影响市容的

150-200元罚款

16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的

第三十八条

处以500-2000元罚款

占用10平方以下

500-700元罚款

占用10-20平方

700-1000元罚款

占用20-50平方;或规定时间内2次同一违法行为

1000-1500元罚款

占用50平方以上;造成污染;或3次同一违法行为;或在明令禁止的位置

1500-2000元罚款

17

随地吐痰、便溺;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第四十条第一二款

责令改正,处以10-50元罚款

拒不清理,影响市容的

30-40元罚款

督办3次以上仍不清理,严重影响市容的

40-50元罚款

18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第四十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处以20-50元罚款

及时清理

20-30元罚款

未及时清理

30-40元罚款

督办3次以上仍不清理,严重影响市容的

40-50元罚款

19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第四十条第四款

责令改正,处以50-200元罚款

及时清理

50-80元罚款

未及时清理

80-120元罚款

拒不清理,影响市容的

120-150元罚款

督办3次以上仍不清理,严重影响市容的

150-200元罚款

20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第四十条第五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1000元罚款罚款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

在规定期限改正的,告诫,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00-500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2次违法行为

500-700元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一个月内3次违法行为;或在明令禁止的位置

700-1000元罚款

21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第四十条第六款

责令改正,处以500-2000元罚款罚款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的

500-700元罚款

改正不及时不彻底

700-1000元罚款

不改正的;或一个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

1000-1500元罚款

不改正的;或一个内有3次同一违法行为;或在明令禁止的位置

1500-2000元罚款

22

单位或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占用、损毁,责令恢复原状不予恢复或赔偿损失不予赔偿,或规定时间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

1000-1500元罚款

占用、损毁,责令恢复原状不予恢复或赔偿损失不予赔偿,或规定时间有3次同一违法行为

1500-2000元罚款

23

单位或个人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初次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和改变用途的,并立即恢复原状或及时赔偿的

5000-6000元罚款

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用途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及时的

6000-7000元罚款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不及时的

7000-8000元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或责令赔偿拒不赔偿的

8000-10000元罚款

24

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的

第五十条

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