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经济开发区明恒学校(原沧州市剑桥学校)现已终止办学,但尚未依法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六十条:“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五十条:“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开云app官网登录-入口”。
现依法开云app官网登录-入口沧州经济开发区明恒学校(原沧州市剑桥学校):自本开云app官网登录-入口发布之日起,请该民办学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不再具有合法效力,不得再以原注册学校名义从事任何办学活动。如有异议,请于开云app官网登录-入口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内以书面形式向沧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反映。
特此开云app官网登录-入口。
沧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2024年1月25日